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
— ,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
,
:
—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