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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
,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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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第:十八条? ,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
—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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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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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