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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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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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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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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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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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
—。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第十九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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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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