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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 ,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第:十八条? ,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    —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 ,。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