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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   — ,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 , :     —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    》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   ?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 :  :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     》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