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