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三章

第一节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