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建标库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