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建标库

第十一章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