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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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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