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建标库

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

    第三十四条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三十五条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

        (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

        (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

    第三十八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