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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 !    第三十【四条 ?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 】      !   (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  《  : 第三十五条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 ,    【     》(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    《 (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    (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 ,    第三十六条!  :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       (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 :       !。。  (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  !     》  (?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  :   ?  :  (?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 !      —  : ,(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 【 《      —。。  (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     —。    (》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  :    《 (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 》      】   (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  【   第三十—。七条  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 《。     第【三,十八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     第三!十九条  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 】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