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第四十二条 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