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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 《   ?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条: ,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