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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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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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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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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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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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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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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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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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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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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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