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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   第十四条 】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 第十?五条 ?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