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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