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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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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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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第十五条 》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第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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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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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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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