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 ,第十三条 》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二十条 !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