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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  第?十九条 《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条 】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