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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 ,。 ,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   第十三条 】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