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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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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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