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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