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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 《    《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        !。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 》    《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   》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第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 ,   第十》九,条 :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