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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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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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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 , ?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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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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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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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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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
》。 ,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
【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
? 第十四条【 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
【 ?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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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
】 : :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 【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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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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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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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
》 ,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将意】。。见以及监狱采纳【情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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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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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第十九!条 :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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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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