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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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监检察
】
?。。 第五条 !收监检察的内容
】
— (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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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 《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 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 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
, : —(三)监《狱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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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收监检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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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个别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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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集体收监罪犯实行重!点检察;
】
》 : (三》)对新?收罪犯监区》实行巡视检察—
】 第七条 【。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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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
!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
《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
《 ?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
: ,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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