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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第【一节 收《监检察 】 ?。。    第五条  !收监检察的内容 】  —       (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    《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    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 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 ,  :      —(三)监《狱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 ,     第】六条  收监检察】的方法? , , ,  《       (一!)对:个别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 : , ,      【。   (二)对【集体收监罪犯实行重!点检察; 】    》  :   (三》)对新?收罪犯监区》实行巡视检察—   】  第七条  【。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     !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  《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   《   ?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 : ,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