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建标库

第二节减刑检察

    第十六条  减刑检察的内容:

        (一)提请、裁定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提请、裁定减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罪犯是否提请、裁定减刑。

    第十七条  减刑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罪犯的案卷材料;

        (二)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三)必要时向提请、裁定减刑的机关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管制、缓刑罪犯的减刑检察的未尽事项,参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三章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