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第《十三条 《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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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第十五条 》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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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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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