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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第《。十三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第十:五,条 :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