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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第《十三条 《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第十五条 》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