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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 第:。十三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