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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第十】三条 ?。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    第十五条 !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