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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第十三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   ?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   》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