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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第十三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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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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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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