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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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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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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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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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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 第十五条 —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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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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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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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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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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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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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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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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