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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 ,     【。第十三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第十四条【 ,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   》    《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  《  :  :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 【    【。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 ?。     》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  —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       【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    2》.骗取保外就医的】; 【   ?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    》。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    《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