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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管活动检察】。 ? 《     第—。九条  《监管活动检》察的内?容 : ,。 《        】(一)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    《 (二)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脱管现象; — :      】   (三)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    【 第十?。条 : 监管?活动检?察的方?法 【       【 (一)查阅公安】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档案—; 【        (!二)向?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监外执行—罪犯的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    》    《 (三)与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第十】一条  发现公安】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和组织的; ! ?    》     (二)没!有向监外执行—罪犯告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的; —      !   ?(三)监外执—行罪犯迁居迁出地公!安机关没《有移送监督考—察档案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接续监》。管,的; 】        】(四)对监外执行罪!犯违法?或者重新犯》罪没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五)【公安民警对监外【执行罪犯有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 】 , ,        (!六)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的; 》 ,。       !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 : , ,    第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