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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申诉、复查、!复核 ?  】   第六十八【条  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   》  第六《十,九条  《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由二名】以上人员承办并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办理 【   —  :第七十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  第七《。十一条  复查【、复核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追究检》察,纪,律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定性是否准》确;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     第】七十二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可以对?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也可以对!部分事实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承《办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     第】七,十三:。条,  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原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调查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    第七十【四条  承办—人对案?件复:查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查报《告或者复核报—告内容包括原案处理!的经过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复查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 ?     —第七十五条 — 监察部门》经复查或《者复核认为》。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定由监察部门—决定维持原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三)处理适当— —。    第七十【六条 ?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本院【纪律:处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本院对!原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七十七!条  ?上级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纪律《处分复查决定的申】诉,经复核认为原复查决!定不:。适,当的可以经部—门会议讨论后建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报《经本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     第七十】九条  监》察部门作出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复查决定书!还,应注明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的《。期限 》    —。 第八十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部【门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机关 】     —第八十一条  送达!复查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其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