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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申诉、复查、复!核, 《     】第六:十八条  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第六十九条  【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由二!名以上?人员承办并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办理? ? , ,     第七【十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    第》七十一条  复【查、复核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追究检察】纪律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定性是否》准,确;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  》   第七》十二: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可以对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也可:以,对,部分事实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承办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     !第七:十三条?  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原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调查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 :。  《。   第七十四【条 : ,承,办人对案件》。复查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查报告或者复核】报告内?容包括原《案处:理的经过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复?查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   ?  :第七十五条》 ,。 监察部门经—。复查或者复核认为】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定!由监察?部门决定维持—原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三】),处,理,适当 ?     !第七十六条》 ,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本,院纪律处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本院对原—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七十七条  —上级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纪律处分复查!决,定的申?。诉经复核《认为原?复查决定不适当的可!以经部门会议讨论】后建:。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报经本】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七十九条  监察!部门作?出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复查】决定书还应注—明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的:期限 》 ?    第八十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部门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机关!  【   第八十—一条:  送达复》查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其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