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申诉、复查、!复核
!
第—六十八?条 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 第六十《九条 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由二名以!上人员承办并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办理
—
?
,
》第七十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
》 第七?十一条 《 复查、复核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追究检察纪律!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定【性是否准确》;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
— 第七十二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可以对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也可以对部分】事实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承办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
:
第—七十三?条 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原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调,查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
第七】十四条 《。。 承办人对案件【复查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查《报告或者复核报告】内容:包括原案处理的经过!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复查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
第七十!五,条 监察部门经】复查或者复》。核认为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定由监察部】。门决定维持原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三)处!理适:当
】 第七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本院纪律处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本《院对原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
】第七十?七条 《上,级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纪律处!分复查决《定的申诉经复核【认为原复查》决定不适当的可以】。经,部,门会议讨论后—建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报】经本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 第七十八条! , 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七!。。十九条 《 监:察部门作出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复查决定!书,还,应注明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的期限
【
】第,八十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部门!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机关
! : 第八十一条 】送达复查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其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