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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申诉、!复查、复核 — 《。     第】六十八条  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第六十九条  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由二》名以上人《员承办并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办理 》     第!七十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 《     第—。七十一条  复查、!复核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追究检察纪】律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定性!。是否准确;》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     第七!。十二条?  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可!以,对,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也可以对部!分事:。。实,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承办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    【 第七?。十三条 《 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原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调查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  第七十四条  !承办人对《案件复查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查报!告或者复《核报告内容包括原】案处理?的,经过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复查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     第!七十五条  监察】部门:经,复查或者复》。核认为原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复】查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定由监察部门决定!维持原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三:)处理适当 !     —第,七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本院纪律处】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本院对原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七十—。七条  上级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纪律处分复查!决定:的申诉经复核认为】原复查决定不—适当的可以经—部门会议讨论后建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报经!本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七十九条!  监察部门作【出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复查?决定书?还应注?明,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的,期限 】    第八十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部门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机—关, 》     第八十一!条 : 送达复查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其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