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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案,件,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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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审理是监察部门【对调:查终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包》括,(,一)监察《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二)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三)需要由监察【部门: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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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监察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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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调,查部门或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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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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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报请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查或者提交》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审!查、审议决定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 第六十条 】 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二)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或具有减轻—情节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三)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批》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检察机—关内部规《章所取得的不当收入!依法:依纪应当没收—、上缴或《。。者责令退赔或者【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六)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纪】律责任的予》以撤销案件并—告之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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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需!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罢【免或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 第六十二【条 需给予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执行处分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要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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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后仍【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其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定案!的依据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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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 决:定,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应以作》出处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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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由》监察部门《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下级—。监,察部门代《为送达送达时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有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应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受纪律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的人员】属于党委管》理,的监察部《门应当?把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抄送其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应当抄—送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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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 违纪《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和答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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