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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案!。。件审理和《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审,理,是监察部门》对调查终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包括(一《)监察?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二)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三)需要由监!察部门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 :。 ,  :  :第五十六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监》察,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 —。  :  : 第五十七条 【 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调查部门或!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 第五十八条 【 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 》 ,    — 第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报请!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查?或者提交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审查—、审议?决定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    — 第六十《。条  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二)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或具有减轻】情节: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三)—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批【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检:察机关内部规章所取!得的不当收入依法】依纪应当没收、上】缴或者责令退赔或】者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六:)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纪律责任《的予以撤销案—件并告之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     第】六十一?条  需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罢免或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     第六十】二条 ? 需:给予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执】行处分?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要!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后仍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其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定案的依据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六十四条  —决,定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应以作出—处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下达: 《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由监?察,部门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下级》监察部门代为送达】送达时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 》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有,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应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受纪—律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的》人,员属于党委管—理的监察《。部门:应当把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抄送!其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应》当抄送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 ,    【 第:六十七条  —违纪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和答复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