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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案!件审理和处理 】 》     第五十五!条  审理》是监察部门对调查】终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包括(】一)监察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二【)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三)!需,要由监察部门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     —第,五十:六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监察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 】    《第五十七条》 , 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调查部!门或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 《   ?。。 第五十八条  】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   !  第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报—请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查或者【提交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审查?。、审议决定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   —  第六十条  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二)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或】。具有减轻情节—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三)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批: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检察机关》内部规?。章,所取得的不当收【入依法?依纪应当没收、上缴!或者责令《。退赔或者《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六》)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纪律?。责任的予以撤—。销案件并告之—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   —  第?六十一条  —需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罢:免或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    【。 第六十二条 【 需给予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执行:处分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要: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  :   第六十三条 ! 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后仍【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其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定案的依据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六十?四条  决定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免予:处分决定《书;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应以?作,出,处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下达 》 ?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由监察部门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下级监察部门代】为送达送达时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 ?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有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应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受纪律】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的人员属】于党委管理的监【察部门应当》把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抄送其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应》当抄送?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    】 第六十七条—  违纪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和答复【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