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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案件调查 !     【第,三十二条 》 监察部《门对:有违:反纪律、法律具体内!容的线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 , :   ?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失实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并酌】情回复举报人 ! :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填写检察!人员违纪案件立案备!案表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 : ,  :   第三十六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 【 《    《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 ?    第三—。十八条 《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     第】三十九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纪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自行《书写证言调查笔【录经与证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二条! , 证人?要求对?。原来提供的证言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   【  第四十三条 】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     第四!十五: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收集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六条 】 监察部门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询《问被调查人》应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由被《调查人?自行书?写有关材料询问笔】录,经与: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   ?  第四《十七条 《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明,材料监?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 :   ?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但?应,当出:具有关书面文件【 —  :  第?四十九条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丢失【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 《    第》五十条  》监察部门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负责人给予协!助有主管监察部门的!应当请求主管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 《     》。第五十一条》  认定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 :    — 第五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调】查过:程;事实《情况;违《纪,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被调查—部门、单位的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 【     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