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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案!件调查 》 — ,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有违!反纪律、法律具体】内容:的线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 ?   ?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失实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并【酌情回复《举报人? 》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   《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填【写检察人《员违纪案件立案【备案表?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    】 ,。第三:。十六: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   !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 , ,。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    】 第:三十九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   ?第,四十条 《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纪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自行书写证言】调查笔录《经与证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 ,    第四—。。十二条  证人要】求对原?来提供的证言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 , ?  :   第四十三【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 ,  第四《十五: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收集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六条 ! 监察部门》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询!问被调查《人应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由!被调查人自行书写有!关材:料询问?笔录经与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七条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明【材料监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但应当出》具有关书面文件 ! , ?    第》四十九条《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丢失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 ?    第》五十条  监察【部门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负责人给予协助有】主,管监察部门的应当】请求主管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 第:五十一条  —认定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     —第五十二条 — 监察部门应当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调查过程【;事实情况;违纪】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被【调查部门、》单,位的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 】    第五—十四条 《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