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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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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有违反纪!律、法律具体—内容的?。线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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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失】。实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并酌情】回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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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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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填写检察人】员违纪案件立案备案!表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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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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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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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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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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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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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自行【书写证言调查笔录经!与证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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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证人要求—对原来提《。供的证言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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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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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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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收》集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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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监:察部门?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询?问被调查人应—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由被调—查人自行书写有关】材料询问笔录经【与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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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明材料?监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但应当出具】有关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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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丢失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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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察部【门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负【责人给予协助有主管!监察:部门的应当请求主管!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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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认定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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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 监察部门应当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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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调查过程;》事实情况《;违纪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被调查部门【、单位的《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
!。 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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