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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受!理举报 【  》   ?第,二十六条 》 监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举报应当【认真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 对:不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或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回《复举报人《。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负?责人员 !    第二十八条!  对属《。。于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送本部门】负,责人或本院》。领导阅?批需要?进行初?步审查的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经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层转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处理【(三:)上:级监察部门转交【。下,级监察部门处—。理的举报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批【准可以要求下—级监察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  :  :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需要报告【。处,理结果的《举报:事项下级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向交?办部:门书面报告 — ,   —  第三十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单位》或者被举《报人 《     第!三十一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