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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复 议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     —  :  :(二)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       【  (三)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 , :   《  :第二十三条  复】议赔:偿案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重要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 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复议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  —     》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   【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代!为送达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复《议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