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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赔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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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第三十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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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新的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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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 》 ,。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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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 《 ? (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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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 ,。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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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二条 对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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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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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赔偿请《求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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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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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虚假、《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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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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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调查由《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进行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调查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业:务分工?由本院主管》。部门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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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应当制作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原?案处理情况、申诉理!由、审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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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
, :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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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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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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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作出?原决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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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制作重新审查】意见书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以及要求重新】审查的理《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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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重,新审查意见书副本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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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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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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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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