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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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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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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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时】应当拟定调查提纲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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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由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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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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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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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 : (二)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
》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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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
》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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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处理情【况,、原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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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
! (五)—。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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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复查处理《意见:;
【 ? (七)】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
】。 第二十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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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需要提出抗【诉的:。复查部门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
, , 第二十九条 !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交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 ,。第三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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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 《 :(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
! (—三)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复查不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终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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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可以交【主,管业务部门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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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可能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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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应《将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材料上报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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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结案—。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仍有错】误可能可以直—接立案复《查也可以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查
! 第三十【。。四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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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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