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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受!理 《 ,。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    第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 :。       !。。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     》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    【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   ?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 :。 :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  :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 ?    第十—。七,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  :    《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     —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 (四)《处罚是否适当—; 【。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 ,   ?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