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理
!
》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
— 第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
》 :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 》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
:。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 ?。。 ?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 第十《七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
:
】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 ,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 】(四)处罚是否适当!;
《
?。 【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
—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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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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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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