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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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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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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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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
》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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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
? :。 《。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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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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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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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
《。 , , 第十七条 【。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 ?。 ,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
: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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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罚是否【适当;
】
【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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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十九条! ,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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