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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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不!服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应分别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 第三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后【制作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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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宣布执《行
! 第三《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 ?第三十九《。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决定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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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席再】。审法院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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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席再审法庭】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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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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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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