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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 辖 !     —第,四,。条 :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 ,    第五条 】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 》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 ,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    《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六条?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   第七条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 第:十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 第十一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