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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 辖】 ?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    —。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       】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     》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  ? ,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    】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六》。条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     第七】条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十条 !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