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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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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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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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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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
,
: 《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六条 》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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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九—条 :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十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