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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 《     》第五条 《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        !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 , ,   ?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 ,       !。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六条 ?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    第七条 】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八条 【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 第十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