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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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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
—。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
】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 》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
? ,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
】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六》。条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
第七】条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第十条 !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
】 :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
:
】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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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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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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