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三节活体检查

    第十三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