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四节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六条  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十七条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是:

    一、血痕鉴定主要是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认定主要是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以及毛发性别、血型,比对现场遗留毛发与嫌疑人毛发是否相似等。

    三、精斑鉴定主要是认定检材上是否附有精斑,属何血型等。

    四、骨质鉴定主要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上骨上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个体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生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第十八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人识别等。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及保管应按不同种类的检材,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