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二节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断致死工具,认定死亡性质(他杀、自杀、意外、或疾病死亡)。

    第十条  尸体检验的对象包括:

    一、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二、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四、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六、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七、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检验要求全面、系统、应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做病理组织学检验。必要时提取胃内容物、内脏、血液、尿液等作毒物分析或其他检验;提取心血作细菌培养。对已埋葬的尸体,需要查明死因者,要进行开棺检验。

    第十二条  尸体解剖可遵照1979年卫生部重新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