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管理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 第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
: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
—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
?
—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
【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
《
《 《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
】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
,
—。 , :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 :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第十八条 【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 (】四,)身:体健康;
】
【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
】 :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
,
: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