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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 《   ?  第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 《 ,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 ,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  《 ,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 :       【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  ?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        】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      【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 ,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  : (四)身》体健康; —      !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   ?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 :       【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 第二十二条 【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