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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     】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    》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   ? ,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   【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 ?        !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 ,。     】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   》  :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七条 ?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 ? ,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四)?身体:健康; 《   【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 《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 ,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 : ,    《第二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