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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管理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第十三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 《    第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     !   ?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     【   ?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       !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 ,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   ?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 :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   ?。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  (四)身体【健康;? :    【    《。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  ?  :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 , , :。     第二十】五,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