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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    第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 : ,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   —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 ?     —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       【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 《    《    《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       】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 ,    —。 ,  :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        】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  》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     》  :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 ,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  :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 ,。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  第十八条 【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      】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 :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 ,    《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 ,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 ,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     【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       (】四,)身:体健康; 】      【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       !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     】  :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 ,  :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 ?  :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