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