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建标库

第三节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