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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     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 ,     第】四十八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 :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    》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    《。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 :   》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    第五十条 !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    》 第五十一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    》 第:五,十二条 《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五十三条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 :     第五【十五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 【    第五—十六条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