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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  ?  :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    】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  》 ,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 ,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 ?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     第三十】九 条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一—)工资、奖金—收入 》       !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    【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 ?    》    《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    》     (五)】。个人贷款《转存 】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    【    《 (七?)继承、《赠与款项 》 》     》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 ?   ?。    《  (九)》纳税退还 !。     》。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 ?       【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 : , :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3] 》      ! ,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  》       (二!。)奖励证明 【 :      【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 ,   ?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    《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   【     》。 (:六):借款合同 —    【。  :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   》   ?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 ?       】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 ,   》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    】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    —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   【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 ,  第四十三条 】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