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
【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一)!企业法人
!
》。 (二)【非法人企业
!
: : (【三)机关、事业【单位
》
!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
:
? 【 (五)《社会团?体,。
— 《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 ? (《。七)异地常设机【构
?
】 , (八》)外国驻华机构
!
》 《 (九)—个,体工商户
—。
》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
?
,
】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 : (十】二)其他组织
【
:
》 第十二&n 】bsp;条》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第十三&《n, bsp;》条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 ? :(一)基本建设资】金
:
》。 《 《(二)更新改造【资金
?
【。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
?。
》 ?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
《。 (】七)信托基金
【
【 ,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
》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
《 《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
《
, :。。 (十一!)住房基金
【
— , :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
》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
【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
第【十四条 《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
, (!一)设立临时机构】
!。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
! (三)注册】验,资
:
!。第十:五条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 》。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
》。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
》 ?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
:
《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
: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 :。 ?。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
】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
—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
《 :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
— 《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
!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
《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 :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
》。。 : :。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
】 ,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 —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
—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 》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
【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
: 第十八条 】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
,
,
: : 》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
!。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
,
【 ,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
】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 《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 — ,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 ?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
! :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
《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
:
】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
》 , ?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
】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
】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
【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
《。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 》。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 ,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
《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
!。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 : ?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 ,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
》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 【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 《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
【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 :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
: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1!]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 第《二十七?条 :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
第二】十八:条 :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
》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
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
第三!十一条 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 , 第三十二条 】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