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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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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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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
—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第三条 《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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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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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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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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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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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
?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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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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