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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 ,  第三条 —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 《 ,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 , ,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第八条 —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