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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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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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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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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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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 ?。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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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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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
【 《 ,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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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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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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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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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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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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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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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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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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