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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     ! ,。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 , ?    《 , ,。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     【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 ,   ?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  : ,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    《。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   —  :第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第二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