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