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 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