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十七条  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使用统一印章,由应急管理部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