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