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五条  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