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副厂长和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由厂长负责提出,并征求企业党委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决定任免;厂级行政副职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厂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人选方案,厂长应当倾听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

    第二十八条  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除经营亏损企业外,厂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第三十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厂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二条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