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