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厂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  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