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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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 , 第十二—条, ,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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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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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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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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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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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
【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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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
《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1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
《 第十七条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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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