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
》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
—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
《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
《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
,
》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
《 ,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 : 第十?六条: ,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
: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
?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1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