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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  》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  《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 ,    【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   》。 ,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    《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     第】十三:条 :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  《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 ,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 ?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1】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  《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 :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