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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 ?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 ?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 《   ?。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  —。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  》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    》 第十五条 —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    《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 , ?。  :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1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     第十!七条: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