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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  :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十六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十七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八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     !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