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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 《  ?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十六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第十七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  ?   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