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