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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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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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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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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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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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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
! 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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