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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 ,  :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    【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