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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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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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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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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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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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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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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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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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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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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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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