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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 :    第》十一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  》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