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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 :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