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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 第:九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 ,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