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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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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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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 ,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
?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 ,第,九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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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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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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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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