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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  《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 ,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 ?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 ,第,九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    —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