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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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
》 》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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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
》。。 ?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
—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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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 ? :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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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三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 第十四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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