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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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 :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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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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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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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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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 ,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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