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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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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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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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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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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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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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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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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