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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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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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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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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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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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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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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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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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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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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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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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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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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 ,。。 , 第二十条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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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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