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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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 ,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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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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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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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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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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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 【。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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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 :。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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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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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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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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