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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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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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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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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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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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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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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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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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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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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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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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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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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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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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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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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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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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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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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