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
第—。四十八条 》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
—。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
》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 第五十一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
】 第五十二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
,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
?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