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九章【 ,选举程序 【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     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 :     【第三十七条 —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 ? ,。    《 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  ?   第四十一条 !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第四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 ,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    【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  ? ,  第四十五—条 :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  :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 《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 》。    第四十七】条 :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