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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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 ?第三十六条 —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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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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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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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九条 《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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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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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 : 第四十一条 】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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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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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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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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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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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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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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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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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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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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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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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 第?。四十七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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