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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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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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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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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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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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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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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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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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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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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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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第四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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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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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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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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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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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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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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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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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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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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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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