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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选举?。程序 ? 》   《  第三十五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 《     第三十六!条 :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    《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  《   ?第三十九条 —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 ?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   ?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 , :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  :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   第四十三条 !。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    【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 》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 ?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 , ,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 ,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  《   第四十七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