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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选民登记 【 :  —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 《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