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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选》民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  第二十七条 】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