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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选民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 ,   —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